会泽县人民政府2024年森林草原防火戒严令
为有效杜绝森林草原火灾,保护森林草原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持续推进森林会泽建设。根据《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和《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规定,特发布此令。
第一条 森林防火人人有责,保护森林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灾,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报告(报警电话:12119)。当地人民政府或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接到火情报告后,应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扑救。
第二条 全县森林草原防火戒严期为2024年3月1日至4月30日,县域内所有林业用地、草地及林缘200米范围内为森林草原防火戒严区。
第三条 森林草原防火戒严期,在防火戒严区禁止下列用火行为:
(一)吸烟、上坟烧纸、烧香、燃放烟花炮竹和孔明灯、烧蜂、狩猎;
(二)烧地(田)埂、烧荒、烧秸秆等农事用火以及施工单位生产性用火;
(三)在戒严区、森林风景区烤火、烧火做饭和烘烤食物,使用火把照明;
(四)焚烧垃圾;
(五)其它野外违规用火。
第四条 各乡(镇、街道)、林场对辖区内精神病人和智障人员要落实监护人和监管措施;要加强对重点地段、重要时间段的巡查,所有护林员要全部上岗,加强巡护,及时制止和查处野外违章用火;进山人员要服从护林员管理,自觉遵守本戒严令。
第五条 对违反第三条规定,未引起森林火灾的,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会泽县人民政府
二〇二四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