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号

(一)负责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贯彻落实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政策、规划、标准 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 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并统一发布有关信息。承担林 业和草原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

(二)组织开展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和城乡绿化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三)负责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森林采伐限额,经国家批准后监督执行。负责林地管理, 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国有林区的国 有森林资源。负责国家级公益林审核、报批,组织实施省级 公益林划定,指导公益林管理工作。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 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负 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湿地保护规划和有关标准规 范,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

(四)负责监督管理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开展荒漠调 查,组织拟订石漠化防治和沙化土地封禁及保护区建设规划,遵照省有关标准和规定,监督管理石漠化、沙化土地的开发利用。

(五)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以及陆生野 生动物栖息地调查、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 查,拟订及调整会泽县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 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 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 培植、经营利用,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

(六)负责监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拟订各类自然保 护地规划,执行自然保护地有关标准。组织开展国家公园的 划定、建设、管理和监督工作。提出新建、调整各类国家级、省级、市级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拟订风景 名胜区的发展规划、政策,报经批准后指导实施。负责国家 级、省级和市级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遗产等的审核报批和 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审核世界自然与文化遗产的申报。 负责森林旅游发展的规划、指导、管理和监督。负责生物多 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七)负责推进林业和草原改革、产业发展相关工作。拟订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区、国有林场、草原等重大改革 意见并监督实施。拟订林业和草原发展、维护林业和草原经 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指 导监督林下经济发展。开展退耕(牧)还林还草,负责天然 林保护工作。

(八)拟订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 执行省相关林业和草原产业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林 产品质量监督,指导生态扶贫有关工作。

(九)指导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组织林木种子、 草种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 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 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 全、植物新品种保护。指导和监督生态定位站和生态体系建 设。

(十)负责林业和草原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工作,查处相关重大违法案件。

(十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有关要求。组织编 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 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 有(集体)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 督促检查等工作。负责林业和草原灾害统计评估及恢复重建 工作。

(十二)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资金和国有资产,提出林业和草原预算内投资、国家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按县政府及上级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参与拟订林业和草原经济调节政策,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补偿工作。负责林业和草原经济运行分析。

(十三)负责林业和草原科技、教育、宣传和外事工作, 指导林业和草原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对外交 流与合作事务,承担湿地、防治荒漠化、濒危野生动植物等 国际公约履约工作。

(十四)完成市林业和草原局以及县委、县政府交办的 其他任务。

(十五)有关职责分工。与会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会泽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对依法可食用陆生野生动物从驯养繁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会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依法可食用陆生野生动物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会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会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发现的破坏陆生野生动物资源违法行为或案件线索,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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